会议讲座

Can an Innovative Law Enforcement Work in Weak Investor Protection Countries? Evidence from China

发布日期:2021-10-19 09:00:00   来源:会计学院   点击量:

  【会计学院学术讲座】

  主题:Can an Innovative Law Enforcement Work in Weak Investor Protection Countries? Evidence from China

  报告人:张晨宇

  时间:2021年11月10日13:30

  腾讯会议号码:143 173 762

  报告人简介:

  张晨宇,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副教授、会计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访问学者,美国佛罗里达大学访问学者,主要从事国资国企改革与公司治理、资本市场信息披露与财务会计问题等领域的学术研究,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项、北京市教委项目1项,获2019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先后在Pacific-Basin Finance Journal、Spanish Journal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China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China Journal of Accounting Studies、《会计研究》、《中国软科学》、《管理评论》、《财经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报告内容简介:

  基于2016年2月推行实施的持股行权制度,考察了作为“股民卫士”的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如何保护并购重组交易活动中的中小股东利益。研究发现,投服中心能够识别并购重组交易活动中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标的资产潜在风险高、公司信息透明度低、并购重组报告质量差的并购重组交易更可能被投服中心持股行权。进一步研究发现,相对于未被行权的并购重组交易,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增加了并购重组交易的失败率,其支付的并购溢价也相对较低,但并购绩效却相对更好,表明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具有治理效应,有助于抑制并购重组交易中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这一治理效应因行权类型和关注并购风险项目不同而存在差异,且在投资者保护环境差、外部监管弱、信息透明度低的公司中更为显著。而且,持股行权有助于降低并购重组交易项目的商誉减值风险。投服中心持股行权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路径是增强了中小股东的股东意识和行权意识,使中小股东积极行使股东积极主义行为,促使上市公司完善并购重组方案、减少无效并购,从事前源头上控制并购项目质量。研究表明,持股行权制度是监管层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制度建设,研究结论为理解新兴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提供了直观经验证据,同时对新证券法深化推进投资者保护路径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欢迎广大师生积极参加!

  会计学院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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